離岸稅務籌劃面臨嚴審 新規打擊避稅
來源:香港公司審計 添加時間:2021/08/13 點擊:
國稅新規打擊“表里不一”避稅安排企業離岸稅務籌劃面臨嚴審
以往稅務機關主要著眼于納稅人是否通過避稅安排獲取了稅收利益,但隨著GAAR的實施,稅務機關將更多關注稅收利益獲得與經濟行為實質是否相符,一旦可以證明兩者不符,即可以打擊到很多以往貌似“站得住腳”的避稅安排。從理論技術層面而言,有了GAAR這個“兜底”規則,反避稅管理是不大可能存在“漏網之魚”。
曾幾何時,通過設立離岸公司與VIE(協議控制)架構實現利潤轉移出境并達到避稅目的,是不少國內企業家樂此不疲的一項精明買賣。
然而,隨著去年底國家稅務總局出臺《一般反避稅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令2014年第32號,即General Anti Avoidance Rule,以下簡稱“GAAR”),此類避稅通道能否延續,被打上了一個大大的問號。
不少企業家突然意識到,自己曾經設立的VIE架構與離岸公司避稅安排,都可能被稅務機關納入GAAR稅務審查范疇,甚至有些純粹為了避稅的稅務安排,將面臨追繳稅款的風險。
在不少業內人士看來,GAAR作為反避稅管理的“兜底”規則,讓稅務機關可以從容打擊各類離岸架構避稅行為。
所謂“受控外國企業”,是指由中國居民(包括企業和個人)所控制的外國企業,他們往往設立在實際稅負低于中國所得稅稅率水平50%的國家(地區),不是基于合理經營需要,而對利潤不作分配或減少分配,以此達到企業主某種避稅目的。
此前相關部門調研也發現,不少中國企業家通過在全球離岸金融中心設立公司,將國內企業無形資產所有權轉移到這些企業,再向國內企業收取特許權使用費。這種做法令不少國內企業的大量利潤轉移到境外,基于避稅考量而很少進行利潤分配,造成國內稅收流失。
“目前,國內企業面臨的一大考驗,就是要讓離岸架構的避稅安排與其經濟活動實質相匹配,不要讓稅務機關認為這種避稅安排的唯一目的(或主要目的)就是獲取稅收收益,才能有效地降低相關領域的反避稅風險。”
嚴查稅收利益與經濟行為是否相符
《21世紀》:對于有意設立離岸公司的國內企業家而言,GAAR最值得關注的是哪些條款?它們會對反避稅管理帶來哪些最新的變化?
目前,最值得關注的GAAR條款,應該是第三條與第四條,其中第三條明確了稅收利益的含義,即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
第四條則解釋了“避稅安排”的主要特征,例如以獲取稅收利益為唯一目的或者主要目的,以形式符合稅法規定、但與其經濟實質不符的方式獲取稅收利益等,這兩項條款都有助于稅務機關在實踐中更精準地掌握啟動一般反避稅的尺度。
與以往稅法關于一般反避稅的規定相比,這兩項條款闡述了稅務部門啟動GAAR的兩個重要精神:GAAR的主要打擊對象,一是以獲取稅收利益為唯一目的或者主要目的的避稅安排;二是這種避稅安排看似在形式上符合稅法規定,但其獲取稅收利益的方式與經濟實質不符。
這意味著,以往稅務機關主要著眼于納稅人是否通過避稅安排獲取了稅收利益(即是否有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企業所得稅),但隨著GAAR的實施,稅務機關將更多關注稅收利益獲得與經濟行為實質是否相符,一旦可以證明兩者不符,即可以打擊到很多以往貌似“站得住腳”的避稅安排。
《21世紀》:據觀察,目前國內企業與跨國公司主要存在哪些國際避稅操作手法?
應該說,國內企業和跨國公司使用的國際逃避稅手法還是比較多的。一種共同常見的方法,就是通過制造“缺乏依據、缺乏經濟活動實質支撐的關聯交易(主要是非貿易類交易)”,讓利潤在不同國家(地區)的集團內部關聯企業之間不斷轉移,最終將本應確認在中國的利潤轉移到海外低稅率地區,從而降低集團整體稅負。
國內企業要進行國際避稅安排,也有自身的局限性,主要是國內企業在海外分支公司的員工數量較少,只能更多使用向境外支付無形資產特許權使用費等方式,將利潤轉移至境外低稅率地區;相比而言,跨國公司的海外總部人員眾多,既可以向境外支付特許權使用費,也可以通過支付總部管理費、以及關聯方服務費等名義,將利潤轉移到境外。
《21世紀》:GAAR將對這些避稅行為帶來多大的影響?
事實上,這些國際逃避稅行為可以通過其他特別納稅調整的相關規定進行打擊,比如剛才所提到的,通過關聯交易進行利潤轉移行為,就可以通過轉讓定價的反避稅規定進行打擊。在多數情況下,稅務部門在審核轉讓定價是否存在避稅目的時,也會需要尊重企業關聯方之間的經濟合同關系,在現有經濟合同關系的基礎上適用“公平交易原則”。
但是,這種反避稅管理也遇到一定的操作難題。以一份關于無形資產的許可合同為例,相應的轉讓定價,可以根據公平交易原則來調整關聯方之間收取特許權使用費的價格,但無法否定這個許可合同的存在。
GAAR的出現,則賦予中國稅務機關可以否定一個經濟合同關系的權利,只要稅務機關認為該合同關系是以獲取稅收利益為唯一目的或主要目的。正是這個因素,不少業內人士將GAAR視為反避稅管理的“兜底”規則,因為它可以幫助稅務機關打擊到那些不受其他特別納稅調整規則(例如轉讓定價、成本分攤、受控外國企業、資本弱化等)約束的避稅安排。
《21世紀》:有哪些行為可能會成為“漏網之魚”?
至于是否存在“漏網之魚”,GAAR已經幫助中國很完善地建立起一般反避稅規則體系。從理論技術層面而言,有了GAAR這個“兜底”規則,反避稅管理是不大可能存在“漏網之魚”。至于那些連GAAR規則也不能打擊的避稅安排,或許是中國稅務機關不想打擊的,因為它們本身未必是反避稅管理的目標對象。
無可否認,在實際操作過程里,“漏網之魚”仍將存在。這不是由稅法自身所存在的技術漏洞所造成的,而是在處理特定案件的過程,稅務機關可能沒有足夠的人力,經驗,手段,獲取足夠充分準確的稅務安排信息,在執法層面存在一定疏漏所造成的。
《21世紀》:隨著GAAR的實施,是否意味著國內企業家設立離岸公司進行避稅籌劃的優勢,已經蕩然無存了?
離岸公司的稅務安排,對企業仍然有著積極意義。只不過,根據現有的稅務監管環境,加之反避稅法規日趨完善,若國內企業家打算使用離岸公司做稅務籌劃,需要面臨更嚴格的經濟實質審核要求。
通俗而言,企業設立離岸公司進行稅務安排,需要提交更真實全面的經濟活動信息。這包括,海外投資、收購、建廠、企業內部拆借資金、支付無形資產專利使用費等。它們至少要能與企業所獲取的稅收利益相匹配,否則稅務部門很容易認為你通過離岸公司建立的稅務安排,是以獲得稅收利益為唯一目的或主要目的,就會啟動GAAR相關政策進行監管。
因此,國內企業家仍可以注冊離岸公司實現稅務安排,只是他們需要做好心理準備,有更加嚴格的監管體系與更高的考核標準等著他們。
《21世紀》:對于已經設立離岸公司(比如VIE等)的國內企業家,他們該如何合法合理地進行稅務籌劃,以避免觸及GAAR的監管紅線?
在當前的稅務監管環境下,已經擁有VIE架構的國內企業家就必須適應更加嚴格的反避稅管理體系——不僅僅在離岸架構稅務籌劃形式方面符合稅法規定,更要確保其稅收利益與企業經濟活動實質能夠相互匹配。
舉個例子,去年以來中國稅務機關加大了對企業集團內部服務費支付的審查力度,如果某家企業需要向境外關聯方支付大額服務費實現避稅安排,就得先充分了解稅務機關用于判定集團內部服務費支付是否需要引入特別納稅調整的一些測試方法(包括:受益性測試、必要性測試、重復性測試、價值創造測試、補償性測試和真實性測試等),只有國內企業與VIE之間的服務費等款項支付能滿足這些測試,才能盡量降低企業在相關領域的反避稅風險。
《21世紀》:對于各國積極開展跨國反避稅的國際合作,你對此有何建議?
能否有效地打擊跨國反避稅行為,除了要有完善的立法,還需要具備強有力的執法。畢竟,執法最終需要由人去完成。
因此,隨著國內反避稅立法已經比較完善,建議中國稅務機關應當增強執法力度,培養更多有國際稅收管理經驗的人員參與到跨國反避稅、雙邊協商程序的工作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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